第一条 本会名称:湖北省通信学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本会是由湖北省内从事信息通信学科的相关人员自愿组成的全省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本会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履行为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为创新驱动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党和政府科学决策服务的职责定位,营造良好科学文化氛围,不断增强政治性、先进性和群众性,建设开放型、枢纽型、平台型学会,发挥学会党组织政治核心、思想引领和组织保障的作用,真正成为党领导下团结联系广大信息通信科技工作者的科技社团、提供信息通信科技类公共服务产品的社会组织,把广大信息通信科技工作者更加紧密地团结凝聚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是湖北省民政厅。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会召开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等重要会议,应提前 15 日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承接研究课题和调查课题、接受捐赠等活动,应在事前 7 个工作日报行业管理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本会举办庆典、研讨会、论坛等活动,应在每年 1 月和 6 月,申报当年举办活动计划,列入计划后,应在活动前10 天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批后方可实施。本会组团出国出境、与境外组织交流交往,接受境外捐款等,在活动前 10 个工作日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需办理手续的,应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 本会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七条 本会的住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经济开发区江达路9 号,邮政编码 430023。
第八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学科发展,推动自 主创新;
(二)普及科学技术知识,推广先进技术,弘扬科学精神,传 播科学思想;
(三)促进产、学、研、用结合,加速科技成果转化,推进以 企业为主体的科技创新体系建设;
(四)组织科技工作者参与全省信息通信科技政策与发展规划 的讨论,积极谏言献策;参与制订信息通信行业技术标准和规范; 开展面向企业的科技咨询服务工作;
(五)接受政府相关部门委托,开展科技评价工作,承担项目 评估、成果鉴定等工作;
(六)经相关政府部门批准,开展信息通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 资格评定工作;开展教育和培训工作;
(七)促进民间国际科技交流合作;
(八)编辑、出版科技书、刊、报及相关的电子出版物。
第九条 本会实行会员制。本会会员为个人和单位会员,以个人会员为主。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具有工程师、讲师、助理研究员以上职称(或有相当职 称)的信息通信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或者具有博士学位,或者取 得硕士学位后有两年、本科毕业后有三年、大专五年、中专八年以 上工作经历的信息通信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对本会会费收支情况提出质询的权力。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会员代表大会 2/3 以上会员代表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的标准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本会将以书面形式取消该会员资格。
第十五条 会员违反行规行约,损害消费者利益和行业形象,或者会员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定,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同业制裁、除名等惩戒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本会将配合国家有关职能部门予以查处。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常务理事、秘书长、副理事长、理事长;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 2/3 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本会每 4 年召开换届大会。因特殊情况需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 不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 本会每年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经五分之一以上会员代表提议的,可以临时召开会员代表大 会。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由 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代表数的 1/3。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除名及奖罚;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1/3 以上的理事提议召开理事会的,可以临时召开理事会会议。情况特殊的,经登 记管理机关同意后可以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一条
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 1/3。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1/3 以上的常务理事提议召开常务理事会的,应当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理事长 1 人,副理事长 4 人,秘书长 1 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负责人经民主选举程序,通过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
第二十九条 秘书长通过选举产生。
第三十条 本会换届选举工作由理事会负责,可成立由理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专门选举委员会或领导小组,负责提名新一届负责人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选举工作。
第三十一条 设立了党组织的,负责人自觉接受党组织和有关方面的监督,理事长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
第三十二条 本会产生新负责人后,应当自产生之日起 30 日
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履行变更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业务情况;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没有法律法规禁止任职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理事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理事长、秘书长。
第三十五条 理事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
第三十六条 本社团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为 70 周岁,任期不超过两届。
第三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通过;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五)利息;
(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一条 本会根据业务工作需要与会员承受能力制定会费标准。本会会费标准的制订和修改经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并获得 2/3 以上的会员代表通过后生效。本会会费标准通过后 30 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登记管理机关、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本会收支情况每年向全体会员公开,会员认为本会违法收费或违法开支的,可向政府有关部门投诉。
第四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或由理事会决定。本会与聘用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会员单位派驻学会的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由原单位解决,并不得低于在原单位工作时的标准。
第四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 15 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五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本会终止前,须在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捐赠给与本会性质、宗旨相近的社会团体继续用于社会公益事业。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经 2019 年 1 月 30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